明卫计〔2015〕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对2016年全市新农合基金收支情况的预测,本着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体现政策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了《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明光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3日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滁州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明光市卫计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明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2016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指导,根据省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5年新农合运行情况和2016年度筹资水平,量入为出,在基金可承受范围之内,引导参合患者合理就医,控制“三费”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预算分配如下:
1.风险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90%* 20%予以安排。含普通门诊、慢性病、大额门诊、村医签约服务包、一般诊疗费等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
3.住院补偿基金。即为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特殊慢性病、意外伤害、住院分娩等补偿基金。
4.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资基金的5%左右或者按人均30元左右予以安排,具体标准及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5.结余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结余基金包含风险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根据省方案规定,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及政策性补偿比例。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实行即时结报。
省外医院:分为预警医院和非预警医院。预警医院是指因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及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省外医疗机构,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滁州及我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也可确定并增加名单。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1)我市区域内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我市按省规定方法测算确定,省内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按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Ⅰ、Ⅱ、Ⅲ、Ⅳ、Ⅴ类起付线分别不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
(2)省外非预警医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最低1000元,最高20000元。与我市签订即时结报协议的省外定点医院按不低于省内同级同类医院,具体按协议执行。
(3)省外预警医院和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最低4000元。
(4)起付线减免:①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②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孤儿、独生子女户及两女结扎户(限夫妻双方及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免除参合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③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等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预警医院除外)。
2.补偿比例。
(1)我市区域内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90%和88%,即按可报医药费用扣除起付线后乘补偿比例计算补偿。
(2)省内Ⅲ类、Ⅳ类、Ⅴ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80%、75%、55%,即按可报医药费用扣除起付线后乘补偿比例计算补偿。
未与我市签订即时结报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省内Ⅰ、Ⅱ类(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40%补偿,即按(可报医药费用-起付线)*40%计算补偿;省内Ⅲ类、Ⅳ类、Ⅴ类定点医疗机构按对应类别补偿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3)与我市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内其他统筹地区Ⅱ类、Ⅲ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不高于省内同级医院,补偿按可报医药费用扣除起付线后乘补偿比例计算,具体按协议执行。患者自动放弃在我市即时结报定点医院结算的补偿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4)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实行保底补偿。同时为引导参合群众理性就医,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试点选择在我市已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实行“同病同价”定额补偿,具体病种另文下发。
(5)省外预警医院和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院补偿。参合农民到省外预警医院或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首次申报补偿时,新农合经办机构须履行预警医院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合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知情。在患者或家属获得该项政策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3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年度封顶2万元。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仍然前往预警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6)特别规定:①对在我市实行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②独生子女或两女结扎户(仅限于夫妻双方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贫困重度残疾人,因病住院的,凭计生或残联部门证明,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均不超过85%。
3.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所得的实际补偿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为着力引导病人首选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现基层首诊,我市医联体内Ⅰ、Ⅱ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省内Ⅲ类、Ⅳ类医院和省外非预警医院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即按当次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在2万以下部分的按40%、2—5万段按60%、5—10万段按70%、10万以上部分按85%计算。
在省外预警医院、省内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内其他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4.年度补偿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2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平产500元、剖宫产600元,同时实施结扎手术的增加2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参照普通疾病住院相关类别补偿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按病种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具体由省、滁州市和明光市另文分别规定。符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条件并在安徽省级或滁州市级定点医院救治的实际补偿比例最低60%;相同病种的常见病按病种付费疾病费用定额乡、县、市、省依次递增,其定额补偿比例依次递减,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乡镇10%、县级20%、市级50%、省级60%,越往上级个人负担比例越大,自付金额越高,如相同疾病在省外救治患者个人负担则更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在农田喷洒农药或除草剂等中毒、食管异物、气管异物、动物抓咬伤、烧烫伤、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溺水等),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特殊群体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7周岁以下(含)儿童、70周岁以上(含)老人、五保人员、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孤儿、优抚人员),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以上意外伤害如有他方责任的则不予补偿。
3.对在明光市内发生的第2项所列情形或人员以外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补偿:
(1)因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插秧机、播种机、犁地机、收割机、农用车等发生的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中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按40%比例给予补偿,年补偿封顶线均为2万元,不执行保底补偿。
(2)因自己驾驶机动代步工具摩托车、电瓶车、助力车导致的自身或家庭户内成员伤害,经公安部门出具他方无责证明的,按其住院医药费中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按40%比例计算补偿,年补偿封顶为1万元。对于无法提供公安部门出具他方无责证明的,同时确因家庭困难,并经村、镇出具特困证明的,本着公平、可控的原则,酌情适当给予补偿,住院医药费中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后,1万元以下部分按20%计算、1万元以上部分按10%计算,年补偿封顶为1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3)除上述(1)和(2)情形或人员以外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按其住院医药费中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按40%比例给予补偿,年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若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中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按30%比例给予补偿,年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对在明光市境外发生的第2项所列情形或人员以外的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补偿,本着公平、公正和可行、可控的原则,酌情给予补偿,住院医药费中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在1万元以下部分20%计算、1万元以上部分按10%计算,年补偿封顶为1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5.对因遭抢劫、袭击或机动车辆事故导致的重大意外伤害,在伤害发生时及时报警,经公安部门侦破无法查找责任人(犯罪嫌疑人),并出具证明,无人履行赔付责任的,酌情给予补偿,起付线按当次费用20%计算(最低10000元),其住院医药费中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按40%比例给予补偿,年补偿封顶为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6.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7.参合农民发生意外伤害住院,需及时到乡镇新农合管理站提出补偿申请,如实填写《明光市新农合意外伤害申请补偿登记表》,供乡镇新农合管理站调查用。
8.申请补偿时必须提供其患者参合证、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明光市新农合意外伤害申请补偿登记表》以及乡镇新农合管理站调查笔录等。
9.乡镇新农合管理站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集体会审,报请卫生局、财政局批准方可发放补偿款。
10.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类型执行,补偿额计入年度封顶。首次意外伤害不符合补偿,则后续治疗也不在补偿范围。
11.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12.对于弄虚作假,编造事由,申报补偿的伤害原因同住院诊疗情况或实际调查结果不一致的,不予补偿。
六、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年度补偿总额封顶6000元,经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定疾病封顶增加1000元。补偿可随时结报,也可定期累计结报。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等。
对少数慢性病在治疗中,新农合目录内药品治疗无效,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患者应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必须使用证明,经诊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就诊医院医务科印章。每年结报一次,累计费用扣除20%起付线(最低1000元),按20%予以补偿,年度封顶5000元。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丙肝等。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新农合目录内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根据统筹基金总量,合理确定门诊统筹基金预算,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为50%(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门诊补偿实行单日封顶(不含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市内门诊定点Ⅱ类医院为25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元、村卫生室为10元,单日补偿封顶累计25元。参合农户门诊补偿实行限额封顶,年度限额为户内人均110元。
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须纳入签约服务包,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患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大额普通门(急)诊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补偿范畴的,累计可报费用扣除20%起付线(最低1000元)后按50%予以补偿,即按(门诊总费用可报费用-起付线)*50%计算,如实际补偿低于20%,则按累计费用*(1-20%)*20%予以补偿,按户年度封顶线为5000元。患者凭门(急)诊病历、发票原件(含费用清单)于当年第四季度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窗口申报办理。
七、转诊
(一)我市区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住院超过24小时的)转诊至市医院或中医院的,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按50%计算;市医院或中医院住院患者转诊至乡镇卫生院的,免除乡镇卫生院起付线。
(二)转诊到市外就诊。凡经我市医联体牵头医院住院或急诊救治,因病确需转院并办理转诊到上级医院救治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预警医院除外)。转诊应先省内、后省外,并优先考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凡未经转诊的原则上补偿待遇不变。
八、其他补偿或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申请补偿时应提供其父母结婚证或准生证,不能提供的不予补偿。仅有一方参加明光市新农合的,其补偿待遇享受一半,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二)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三)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四)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五)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除外新农合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六)院外检查。患者在市内医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应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七)院前检查。患者在就诊的定点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八)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农合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新农合补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补偿。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大病保险补偿)。指定医疗机构名单按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公布执行。
(十)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十一)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除在校学生和外出务工人员外新农合不予补偿。已获得务工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其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如再申请新农合补偿的,应提供加盖医保结算部门公章的结算补偿凭据、发票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同时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务工地居委会证明或务工单位证明,新农合对其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结算,按20%扣除起付线(最低1000元)后,按45%比例计算补偿,且两种补偿累计不得高于其医药费用总额。
(十二)控制Ⅰ类、Ⅱ类、Ⅴ类医疗机构过度收治不设起付线患者。其不设起付线新农合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15%以内(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除外)。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新农合补偿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公式:(不设起付线比例-15%)×年度某医院参合住院人次数×次均住院费用×70%。
(十三)参合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省外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需提供当年度患者救治的全部相关病例资料等,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新农合基金拒付。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新农合不予补偿。但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特慢病病种例外。
(十四)严格控制“三费”过快上涨。
1.“三费”同比涨幅控制指标。2015年度“三费”占比≥65%的医疗机构,2016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1%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在55%-65%之间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3%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55%的医疗机构,2016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5%以内。县域外住院患者比例明显下降的,县域内医疗机构的“三费”控制指标可考虑酌情放宽1—2个百分点。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县的“体”内医疗机构“三费”实行自我控制,可以将任务分解到科室。“体”外和县域外医疗机构“三费”控制执行上述规定。
2.超过“三费”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统筹地区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计算公式:某统筹地区不支付某医疗机构的“三费”费用=(该医疗机构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1或3或5)%×某季度该统筹地区在该医疗机构的参合住院人次数×该医疗机构某季度次均三费。
3.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执行支付方式改革的新农合住院病例不纳入“三费”统计与计算范围。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费”控制指标及次均“三费”同比涨幅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季度统一公布,统筹地区遵照执行并落实县域内医疗机构“三费”控制管理政策。
(十五)慢性病患者《慢性病证》不得用于非核定的慢性病病种报销,也不得用于家庭其他成员,更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则取消慢性病报销资格。
(十六)对因故丢失无法提供患者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原件的,首先需提供就诊医院发票存根复印盖并财务专用章,二是提供该患者未参加其他类型国家医疗保险证明,三是要在《滁州报》登报声明,明确法律责任。对此类补偿自接收材料初审后,三个月后方可结算。
(十七)对于参合农民使用虚假医疗票据申请补偿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参合资格,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农合政策宣传,通过政务公开栏、政策宣传栏、网站等广泛告知参合农民,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公示栏张贴新方案,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合农民就医的误导。
(二)市卫计委及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及时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学习新方案精神,理解新方案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起付线设计的重要意义,努力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不可报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努力提高可补偿费用的比例,把农民的利益与医疗机构自身的利益融为一体。
(三)本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方案规定内容冲突的不再执行。
(四)本方案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