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立即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经应急管委会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后,医疗救护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调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所有科室及个人应当服从医疗救护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集中力量保证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3.后勤保障要尽一切努力充分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防护用品,包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供应。
4.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先行一步,对事件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护控制措施,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交叉感染,提供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5.急诊科及门诊各诊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服务。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地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6.院感科、医务科、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7.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8.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9.对门诊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