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尘肺;职业中毒(铅、汞、锰、砷及其化合物、氯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有效期限:2013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
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请到职业病科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诊断对象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职业史(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门诊和住院的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复印件),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由诊断对象和用人单位在检测资料上注明哪些检测点是诊断对象的工作岗位(复印件);
4、 诊断对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办理人员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出示委托书;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接尘者应提交动态的系列X线胸片(高仟伏),要求两张胸片相隔半年以上。其他有关材料:(单位名称、编码【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诊断申请。)
备注:
1、当事人应对所提供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2、当事人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名,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自行复印留底。
4、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期间应保持通信工具通畅。诊断结束后我科将电话联系通知当事人双方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当事人申明没有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咨询电话:0550-352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