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尘肺;职业中毒(铅、汞、锰、砷及其化合物、氯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有效期限:2013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
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请到职业病科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诊断对象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门诊和住院的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复印件);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由诊断对象和用人单位在检测资料上注明哪些检测点是诊断对象的工作岗位(复印件);
5、 诊断对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办理人员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出示委托书;
6、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备注:
(1)、当事人应对所提供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2)、当事人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名,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如无法补充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4)、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自行复印留底。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6)、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期间应保持通信工具通畅。诊断结束后我科将电话联系通知当事人双方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