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试点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管理,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的要求,我厅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用排除法,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采用排除法,制定本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其诊疗项目应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并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2、对于省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各试点县(市、区)可适当增减,增减项目报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3、对于省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试点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参合农民个人自付的比例,自付以外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可补偿费用。
4、各试点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补偿过程中参合农民有异议的诊疗项目进行认定,最终确认是否属于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5、《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从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我厅将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