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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滁人社发〔2015212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412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2014年度滁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194.5元)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1571日起执行。

2016-3-11 10:28:04     浏览人次: 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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