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人社发〔2015〕212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2014年度滁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194.5元)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