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标准 近日,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6号)精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提高我市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根据通知,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14年的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30元调整为7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60元调整为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由原80元调整为10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由原80元调整为100元,“三无”人员不缴费。 我市自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此次是首次提高个人缴费标准。9年来,各级财政投入逐年加大,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07年每人40元,增加到2015年的每人380元。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7年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分别上调到20万元、15万元、14万元。2014年我市还出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参保居民个人不用另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段报销45%-80%,上不封顶。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根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基金支撑能力增强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同时,积极宣传个人缴费义务,用典型事例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切实把城镇居民医保这项民生工程工作做实做好。
2015-11-28 16:56:13 浏览人次: 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