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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调整

一、职工医保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首先自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比例由10%调整为5%。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住院医疗费用保底报销办法。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保底报销50%。

 

4、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一级医院由10元/床.日调整为15元/床.日;二级医院由15元/床.日调整为25元/床.日;三级医院由25元/床.日调整为35元/床.日。

 

二、生育保险定额调整

1、顺产一级医院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二级医院由1300元调整为1800元、三级医院由1400元调整为2000元

2、2、剖宫产一级医院由2200元调整为2500元、二级医院由2600元调整为3000元、三级医院由2800元调整为3200元。多胎妊娠的生育医疗费,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800元。

 

3、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引产每例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上(取)环每例由70元调整为150元,流产每例由105元调整为300元,绝育手术每例由300元调整为800元,复通术每例由800元调整为1200元。

 

2015-11-28 16:39:29     浏览人次: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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