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评标组意见,倾向性招标采购
某科室将通过医院招标采购一台医疗设备。共有A、B、C、D、E五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25.3万元、22.3万元、20.1万元、18.6万元、17.3万元。经评标组评审,D、E两家公司因产品参数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标处理,其余三家公司的产品参数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中A公司的产品参数高于招标要求参数,且报价最高,C公司的产品参数也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依据评标办法,经评标组讨论,C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而申请使用该设备的科室却以业务拓展需要为由,想采购价格最高的A公司产品,并表示如果A公司产品不能中标,科室将放弃该设备采购。
解析:
招标采购的目的是选择质优价廉、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从而挤干水分,变“暗箱操作”为阳光采购。本案中,在有C公司产品作为最佳选择的情况下,科室却要选择“高档次”的A公司产品,甚至以A公司产品如不能中标就放弃申请采购的无理要求来干扰招标活动,这使招标采购完全背离了它本来的意义。该科室倾向性招标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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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