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收取介绍费
张医生收治的一位病人需做伽马刀治疗,他想起在某医院工作的同学曾提起,如将病人介绍至该院做伽马刀治疗,有一定的“介绍费”。张医生就将病人介绍到其同学那里。事后,某医院给张医生带来300元“介绍费”。一年下来,张医生共介绍了20位病人到该院治疗,得到“介绍费”共计6000多元。
解析:
此案例比较特殊,有人认为,这种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赚取介绍费的行为应算是违规从事中介活动,但实质上这不是一般的中介活动。张某作为医院的医生,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通过介绍患者为自己谋取利益,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钱物属受贿行为。根据其本人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张某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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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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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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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含各类试剂、消毒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药品和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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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索取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的“回扣”财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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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单位应当依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并根据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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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作出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纳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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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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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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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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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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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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