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
某国有医院近期采购了一批产品,医院决定由高某负责采购而高某的一位亲友也经营该批产品,高某想正好利用这次难得机会为亲友谋取利益,采购时没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亲友处采购。高某的亲友从中谋取了高额利益。
解析:
本案中,高某无视单位“公利”和自身责任,只想到亲戚的“私利”,对要采购产品的质量价格毫无原则,高某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采购物品,为亲友谋取高额利益。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规定,高某将受到相应处分;高某若是党员,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若触犯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七)其他违法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