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开假诊断证明,收受贿赂
某丝绸厂即将改制,挡车工王某想乘改制之际办理病退。虽然王某长期患有胃病,但还够不上病退的标准。于是,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市级某医院工作的李医师,请他帮忙“补”门诊病历和相关医学资料,并送给李医师1万元现金以示感谢。不久,王某拿医院的诊断证明,成功地办理了病退手续。
解析:
医学文书在证据方面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明知这一职业要求,却滥用自己的职责便利,随意为他人开具虚假诊断证明,不仅是对医疗卫生系统管理的肆意破坏,更将造成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普遍不信任,同时导致其他相关单位管理的困难。本案中,王某为他人提供虚假医学文书,收取他人财物,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王某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同时,由于其收受贿赂的金额已经达到1万元,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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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