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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专栏第四期

设备科负责人透露招标信息收礼券

某国有医院在采购一台医疗设备过程中,设备科负责人黄某多次向其中的一家投标人透露医院需求设备的详细信息,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因此中标。事后,为感谢黄某,供应商赠送其6000元的商场礼券。

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不收现金,就不构成受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规定,受贿的行为对象是财物,并不局限于金钱,能够用金钱计量的都属于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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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受贿;《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含各类试剂、消毒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药品和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属商业贿赂。本案中,作为国有医院的设备科负责人黄某是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黄某利用自己担任设备科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向投标人提供信息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取投标人6000元的商场礼券,属于收受贿赂行为,而且属于事后受贿,即“先办事、后收钱”。黄某应受到相应的责任追


2018-4-16 8:26:14     浏览人次: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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